官樂怡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性質及宗旨

1條(名稱及性質)

官樂怡基金會 ,葡文名稱為“Fundação Rui Cunha”, 英文名稱為“Rui Cunha Foundation”,以下簡稱為“基金會”,為屬基金組織且非牟利性質的普通公益私法人。

基金會受本章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之法律約束。

 

2條(存續期)

基金會之存續不設期限。

 

3條(會址)

基金會地址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南灣大馬路749號聯邦大廈地下A座。

 

4條(宗旨)

基金會之宗旨在於促進澳門特區獨立自主法律制度的發展,推動澳門人民及其文化特色的發展,並在民間社會開展慈善及文化活動。

 

5條(目標)

目標

基金會開展對履行其宗旨適當的各項活動:

a)支持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CRED-DM)從事下列活動:

a.1.)執行、促進或資助澳門特區法律及立法制度研究領域科學及教育性質之項目;

a.2.)收集、評論、組織、保存並傳播澳門特區司法案例集;

a.3.)透過會議、研討會及研修班,舉行、推廣或資助培訓及辯論活動;

a.4.)舉行、推廣或資助法律宣傳活動,尤其是面向澳門法律界之職業人士;

a.5.)在澳門地區舉行、推廣或資助出版活動;

a.6.)根據其宗旨及可能性設立獎金、發放獎學金;

a.7.)鼓勵及組織關於澳門法律研究之出版;

a.8.)在澳門創設一個專門研究法律科學、歷史及國際關係領域的圖書館;

b)推廣及/或資助社會文化性質之活動,即文學、視覺藝術及音樂領域,旨在推廣澳門特區獨特文化及創意產業;

c)推廣、支持、鼓勵或資助慈善性質之活動,直接或與澳門特區其它非政府及非牟利人道主義機構或組織合作,改善澳門人民福祉,尤其支持旨在戒除賭博依賴癥的志願活動;

d)促進澳門特區與葡語國家共同體、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與澳門有歷史淵源的地區(即印度果阿、達曼及第烏)之間的法律、文化及社會合作;

e)推廣或支持面向澳門特區青年的社會、文化或體育性質的倡議;

  1. f)推廣或支持相關活動,加深對澳門歷史的認知、促進對澳門與葡萄牙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聯繫的認知。

 

6條(與澳門特區政府及其它實體的合作)

基金會在開展其公益活動之時,會與澳門特區法律及教育部門、澳門律師公會及其它公益法人,尤其是大學和科研機構,進行合作,將此種合作作為其開展活動的永久規範,並與其它非牟利實體共同努力,運用其自身資源將社會效益最大化。

 

7條(與澳門境外實體之合作)

基金會為達成其公益目的而開展的活動包括與設在澳門境外、與基金會擁有相同宗旨及共同目標之實體進行協作及合作。

 

第二章   法律能力及財產

8條(法律能力)

  1.  基金會根據法律及本章程之規定,可從事所有對實現其宗旨及管理其財產之必要行為,包括取得、抵押及轉讓任何類型之財產 。
  2. 對不動產進行抵押或轉讓須得到信託委員會之贊同意見。

 

9條(財產)

基金會財產包括:

  1. a)  一筆MOP$50,000,000.00(澳門幣伍仟萬圓)的基金,來自創立人及共同創立人之金錢或其它有價物。於創設基金會之時,提供MOP$10,000,000.00;隨後四年,每年再提供MOP$10,000,000.00(澳門幣壹仟萬圓);
  2. b)    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59號之大廈3、4、5樓自基金會設立之日起五年之月租金;
  3. c)    根據基金會之利益,以無償方式,自基金會設立之日起,五年内對澳門南灣大馬路749號之聯邦大廈地下A舖的使用及享用權;
  4. d)    有償或無償取得之財產,在後者之情況下,對其之接受應取決於其條件及負擔是否與基金會之宗旨及可能性相符;
  5. e)    任何來自信託委員會成員、機構及第三方之財產或有價物之捐贈。

 

10條(收入)

基金會之收入包括:

  1. a)  基金會之財政及財產管理之收益;
  2. b)  其活動產品,即出版物的出售及基金會所提供之服務;
  3. c)  任何來自澳門特區、其它地區或外國之個人、公共或私人實體,定期或偶然之津貼及捐贈。

 

第三章 部門及權限

第一部分

11條(部門)

基金會之部門包括:

  1. a)        基金會主席;
  2. b)       信託委員會;
  3. c)        行政委員會;
  4. d)       監事會。

 

第二部分

基金會主席及共同創立人

12條(基金會主席)

  1. 基金會首任主席為其創立人官樂怡,終身執行其職務。
  2. 創立人任期結束後,基金會主席將由信託委員會每四年以不記名投票之方式從其成員中選出。
  3. 基金會主席由為此目的而召集之信託委員會會議上,全體出席成員投票之簡單多數選出。
  4. 基金會主席在缺席或無法履行其職責時,由行政委員會副主席代替其履行職責,但本章程第13條c項之情況除外。

 

13條(基金會主席之權限)

基金會主席有權限:

  1. a)  代表基金會;
  2. b)  任命及解任信託委員會成員;
  3. c)  召集並主持信託委員會之會議,並擁有決定性投票權;
  4. d) 任命及解任行政委員會成員;
  5. e)   召集並主持行政委員會會議;
  6. f)  根據基金會之需要及利益任命專業顧問。

 

14共同創立人

共同創立人包括Rui Pedro Bravo Cunha及Isabel Alexandra Bravo Cunha,為創立人官樂怡之子女。

 

第三部分

信託委員會

15信託委員會之組成及會議

  1. 信託委員會由擁有決定性投票權之基金會主席、共同創立人、以及最多15(十五)名委員組成。
  2. 共同創立人之長子或長女,以及創立人相繼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長子或長女,將為信託委員會之終身制成員。
  3. 信託委員會之其他成員經信託委員會提議,由基金會主席從法律領域及文化、經濟或社會生活中享有崇高聲譽的人士中任命。
  4. 信託委員會之成員每四年任命一次,可以連任。
  5. 通常情況下,信託委員會每年召開兩次全會。此外,當基金會主席或行政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可召開特別會議。執行委員會主席負責信託委員會會議之秘書工作。
  6. 信託委員會會議在其成員達至簡單多數時方得舉行,做出決議則須達到三分之二多數投票,但不影響本章程中明確規定之其它形式。

 

16條(信託委員會之權限)

  1. 信託委員會為一咨詢機構,對主導基金會活動的一般性指引、以及主席或行政委員會意欲向委員會成員徵詢意見之所有其它有關問題發表意見。
  2. 信託委員會擁有下列權限:
  1. 於每年12月15日或之前,就基金會下一年之活動計劃及預算發表意見。該計劃及預算應由行政委員會於11月30日或之前遞交;

 

  1. 對為此目的向其遞交的項目之特定舉措發表意見;
  2. c)   對基金會章程之變更或基金會之解散發表意見;
  3. d)  任命及解任監事會成員;
  4. e)   根據本章程之規定向基金會主席建議信託委員會成員之任命;
  5. f)   接受基金會各部門成員之辭職;
  6. g) 履行所有其它由本章程賦予其之權力。
  7. 信託委員會應對基金會不動產之任何轉讓或抵押行為發表意見,且這些活動之實現有賴於其贊同意見,除非這些活動已納入基金會活動計劃或預算之中。

 

第四部分

行政委員會

17條(行政委員會之組成及會議)

  1. 行政委員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基金會主席並由其主持該部門,亦包括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
  2. 行政委員會成員由基金會主席聽取信託委員會之意見後任命及解任。
  3. 除行政委員會主席之職務外,行政委員會其他成員每届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4. 當履行基金會主席職務之人士缺席或無法履行職務時,行政委員會成員之解任由信託委員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之決議所決定。
  5. 通常情況下,行政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得由履行行政委員會主席職務之人士召集,並做好相關會議記錄。
  6. 行政委員會僅得在會議出席成員超過半數的情況下作出決議,且出席成員須包括行政委員會主席或其中一名副主席。

 

 18條(行政委員會之權限)

  1. 行政委員會有權實行經信託委員會批准之活動計劃所有必要之後續行為,在履行該計劃或創立人之決定時,擁有最廣泛之管理權力。
  2. 為履行上款之規定,行政委員會具有下列權限:
  1. 審查並將活動計劃及年度預算遞交予信託委員會徵詢意見,並於12月30日或之前將其通過;
  2. b)    於每年2月28日或之前,核准基金會活動之資產負債表及年度賬目,並立即將其遞交予監事會或獨任監事徵詢意見;
  3. c)   將基金會活動及賬目之季度報告遞交予監事會或獨任監事徵詢意見;
  4. d) 根據法律及章程之規定自由管理及處置基金會之財產;
  5. e)    設立任何有利於基金會財產管理之財政基金,並將上述財產任何部分之支配、佔有或管理所獲得的收益轉至該財政基金;
  6.  f)   核准基金會之内部規章及有關基金會活動而設立的各部門之規章;
  7. g)   設立受任人或將行政委員會之代表授權予其任何成員;
  8. h) 發出由執行委員會執行、為達至基金會目標之指引;
  9. i)  所有及任何促進基金會良好運作、執行活動計劃及達成基金會目標所必要之管理及代表行為;
  10. 基金會之管理及代表行為還包括如下内容:
  11. a)  以出售、交換或其它有償方式轉讓動產及不動產、有價物及權利,包括債務及公司出資,以及對公司財產進行抵押貸款或做出任何擔保及負擔;
  12. b)  以任何方式取得動產或不動產、有價物及權利,包括已存在或將設立之公司;
  13. c)  出租或租賃任何房地產或其部分;
  14. d) 調動銀行賬目,存入及提取現金,發出、簽署、接受、開立及背書匯票、本票、支票及其它任何債權證券;
  15. e)   批給或緊縮貸款,包括研究獎學金或其它任何類型之資助或貸款,不論是否有提供任何性質及種類之物權擔保或個人擔保,以及撤銷或取消上述擔保;
  16. f)   推薦管理人員以在符合基金會目標之活動領域履行職能,或任命助理人員在特定行為或合約中對其進行代表;
  17. g)  接受法院傳喚,以及在任何所涉爭議中承認、撤回及和解。

 

19條(副主席)

  1. 行政委員會第一及第二副主席受基金會主席之個人信任,由基金會主席聽取信託委員會意見後任命及解任。
  2. 在主席缺席或無法履行職務時,由行政委員會第一副主席行使行政委員會主席之職務。
  3. 行政委員會第二副主席行使執行委員會主席之職務。

 

20條(執行委員會)

  1. 行政委員會主席在聽取信託委員會意見後,從行政委員會成員中組建執行委員會。該執行委員會主席由行政委員會第二副主席擔任,委員包括雙數行政管理部門成員。
  2. 執行委員會以其成員之簡單多數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須由其主席召集。執行委員會透過批示作出決議,或向行政委員會發出意見。
  3. 依據行政委員會之授權,執行委員會除擁有權限對年度計劃和預算之執行及基金會日常管理進行必要的管理行為外,亦擁有權限:
  1. a)   製作內部規章及基金會各部門之規章, 並呈交行政委員會通過;
  2. b)  透過製作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規劃基金會之活動;
  3. c) 為完成基金會目標,執行行政委員會發出之指引。

 

21條 (專業顧問)

根據本章程第13條f項之規定所任命之專業顧問,須能隨時與基金會合作,參與各部門之相關會議及/或發表意見。

 

22條(基金會之約束)

基金會之簽名方式為:

  1. a)   行政委員會兩名成員之共同簽名,進行簽署時,其中一名成員應為履行行政委員會主席職務之人;
  2. b)  一名行政委員會成員之簽名,當其行使行政委員會授予其權力之時;
  3. c) 由行政委員會發出之授權書所規定的一個或多個授權人之個人或共同簽名。

 

第五部分

監事會

23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會議)

  1. 監事會由信託委員會以簡單多數任命的三名成員組成,監事會主席亦由信託委員會任命,但基金會創立時第一屆任命除外。
  2. 信託委員會亦可以簡單多數任命一個獲得認同的合適實體,擔任獨任監事之職務。
  3. 監事會成員或獨任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可以連任。
  4. 監事會成員或獨任監事之解任須經信託委員會成員簡單多數之決議而決定。

 

24條(監事會或獨任監事之權限)

  1. 監事會或獨任監事有權限:
  1. a) 審查會計簿冊、記錄及其輔助性文件的規範性;
  2. b)  以適當之方法,審查屬於基金會之財產或有價物;
  3. c)  對行政委員會遞交之活動及賬目季度報告發表意見;
  4. d)  對其監事活動編寫年度報告,並在三十日內就行政委員會提交之經營活動資產負債表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
  5. 獨任監事或監事會成員,為完全履行其相關職責,可在每年任何時期進行其監察及審查行為。

 

第四章    最終條款及過渡性規定

25條(章程之變更及基金會之解散)

  1. 信託委員會有權根據行政委員會之意見就章程之變更作出決議。
  2. 信託委員會亦有權以其成員五分之四合格多數就基金會之解散作出決議。
  3. 基金會自願解散時,在不影響適用法律之規定前提下,由信託委員會根據基金會創立時所設立之目標的實現情況而決定其財產之歸屬。
  4. 任何章程之變更,凡涉及基金會名稱更改及刪除本章程第4條所規定之任何基金會宗旨的,須經信託委員會成員一致通過。

 

26條(基金會各部門之會議地點)

在不影響本章程之規定情形下,基金會各部門之會議可於如下地點舉行:

  1. a) 基金會會址,或在召集通告中明確指明的澳門特區內外之任何地點;
  2. b)  透過信息通訊手段,即電話會議或視頻通話。

 

27條(履行職責之無償性)

  1. 基金會各部門成員履行職責屬無償性質,成員不得對其履行之職位收取任何報酬,但監事會成員、獨任監事及執行委員會之成員除外,這是鑒於對該等部門成員所要求的職業性質而決定的。
  2. 居住於澳門特區以外的信託委員會成員有權獲得來往澳門及在澳門逗留期間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之全額報銷。
  3. 向信託委員會參與人發放出席費,金額由創立人決定。

 

28條(首屆信託委員會組成)

根據第15條之規定,首屆信託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官樂怡

共同創立人:Rui Pedro Bravo Cunha

共同創立人:Isabel Alexandra Bravo Cunha

任命成員:

Leong On Kei, Angela

So Shu Fai, Ambrose

Lionel Leong Vai Tac

Vong Kok Seng

Prof. Reitor Van Kuan Lok

Ho Weng Cheong

Chan Wai Lun, Anthony

Huen Wing Ming, Patrick

José Luis Sales Marques

Frederico Rato

Joaquim Jorge Perestrelo Neto Valente

 

29條 (首届行政委員會成員組成)

根據第17條之規定,首屆行政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創立人官樂怡

第一副主席:Rui Pedro Bravo e Cunha

第二副主席:João Manuel Tubal Gonçalves

委員:Kong Ieong, Connie

委員:Isabel Alexandra Bravo e Cunha

執行委員會

主席:João Manuel Tubal Gonçalves

第一委員:Kong Ieong, Connie

第二委員:Isabel Alexandra Bravo e Cunha

 

30 首届監事會成員或獨任監事任命

根據第23條第1款或第2款之規定,任命獨任監事:朱威權

 

31 (標誌)

基金會採用如下標誌:

FRC_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