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樂怡基金會由官樂怡及其子女創立,為一個非牟利的一般公益私法人,主要活動宗旨在於促進澳門特區獨立自主的法律制度以及澳門人及其獨有文化之特色的發展,在其公民社會中從事慈善及文化活動。基金會會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49號地下A座),將於2012年4月28日舉行創設儀式,屆時將正式通過基金會章程,向各機關授予職權並為其藝術畫廊開幕。

除畫廊以及服務行政區域外,基金會亦擁有一個小型會堂,以舉辦講座、會議、工作坊活動及音樂會,還擁有一個法律圖書館以及私人閲讀區。在澳門特區法律制度獨立自主之發展領域内,由基金會直接開展之活動將集中在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進行,其位置設於基金會會址內。在從事專門面向公益目的之活動時,官樂怡基金會將與澳門特區多個機關之法律及教育部門、澳門律師公會、大學、科學機構及其它任何位於澳門境外且與基金會尋求共同目標之實體合作,並將這種合作作為其活動的永久規範。

官樂怡基金會之初始資產為MOP$50,000,000.00(澳門幣伍仟萬圓),且創立人官樂怡大律師每月將從個人收益中作出進一步追加。此外,基金會亦完全無償享有其所處地點之設施的使用及享用權。基金會之主席職位由創立人官樂怡大律師擔任,同時終身作為基金會的行政委員會及信託委員會主席。行政委員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將任命兩名副主席及一個執行委員會,該委員會主要負責整個基金會之平常管理。所有行政委員會成員均由主席每三年任命一次。

信託委員會為一咨詢機關,監督基金會運作之一般方針,並由在科學、文化、其他職業以及澳門公民生活領域中享有聲譽的個人組成,得在根本上就所有基金會活動之宏觀指引發表意見。信託委員會由主席、共同創立人及至多15名委員會成員組成,並由主席每四年任命一次。基金會亦包括監事會或一名獨任監事。除上述所提及之機關外,基金會亦擁有一批根據基金會之利益及需要而任命的專業顧問,他們得應要求就某一特定事宜及/或項目隨時與基金會合作,參與會議並發表意見。基金會本身擁有具識別性、個人性的LOGO標誌,該標誌中包含一句總結其主要目標的標語:“為澳門,無私奉獻,精益求精”

行 政 公 職 局 –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長官作出的批示: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賦予“官樂怡基金會”行政公益法人的資格。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 局長 朱偉幹

Comunicação SAFP Boletim Oficial Press Rele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