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條例
官樂怡基金會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圖書館
使用規章
官樂怡基金會創立於2012年4月28日,主要的宗旨是促進澳門特區獨立自主的法制,以及推動澳門居民及本澳獨特文化的發展,從慈善及文化方面於社會發揮作用,創立並支持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的發展。
第一條
(職權)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圖書館行使下列職權:
- 為所有用戶提供法律教學及研究所需的資料及文獻;
- 開發及更新本地數據庫,包括現存於圖書館可供借閱的文獻;
- 採用現行本地及國際相關規定,對圖書館的所有館藏進行處理;
- 提供免費及便捷的方式獲取本地和國際數據庫中的法律資料;
- 用戶可免費使用館藏資源,但不包括受保護,以及古籍、稀有或具特殊價值而需要特別許可才能查閱的作品;
- 研究及評估用戶的需求;
- 與其他圖書館或同類型服務機構合作,共享相關資訊。
第二條
(用戶)
圖書館內部用戶是指需要查閱館藏資料的官樂怡基金會及C&C律師事務所職員;
用戶必須前往圖書館申請註冊獲取內部用戶的資格,成為會員;
圖書館外部用戶是指需要查閱館藏資料或獲得其服務的公眾以及個人和集體實體;
圖書館外部用戶在註冊並通過審批後成為會員。
第三條
(用戶之權利及義務)
圖書館用戶(內部及外部用戶)可依照本規章之規定使用圖書館所有館藏資源及館內設備;
所有用戶都有責任維護可供其使用的資源,如設施、設備及不同媒介的書目種類,並充分遵守本規章之規定;
若不遵守本規章之規定,用戶可能喪失其權利。
用戶可對圖書館的服務提出建議及批評, 圖書館亦會適當地審視用戶的意見。
第四條
(圖書館提供之服務)
圖書館提供以下服務:
- a) 資訊檢索及參考服務;
- b) 資訊分析及處理服務;
- c) 資訊獲取及傳播服務;
- d) 多媒體單位;
- e) 一般服務。
第五條
(資訊檢索及參考服務)
資訊檢索及參考服務是通過對圖書館現有資源的研究,以個性化方式支援用戶,滿足其對一般或專業化資訊的要求。
第六條
(資訊分析及處理服務)
資訊分析及處理服務包括:
- 根據本地及國際現行的規範,對圖書館所有的書目進行處理;
- 將書目種類登記於圖書館數據庫,並確保該記錄的質素;
- 管理及維護圖書館書目數據庫。
第七條
(資訊獲取及傳播服務)
資訊獲取及傳播服務包括:
- 依照預先定立的標準並選擇購置的圖書,制訂圖書館採購政策;收集用戶對圖書採購的建議,並根據其可行性,獲得採購許可,再向出版商和書商提供相應的訂單,並登記於數據庫的指定類別中;
- 接收訂購的刊物並將相關事宜通知感興趣的用戶;
- 通過於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和官樂怡基金會網站上發佈書目清單,以宣傳圖書館的館藏。
第八條
(多媒體單位)
多媒體單位負責:
圖書館以簡單的方式,免費向用戶提供新的資訊科技、其媒體和內容,特別是法律資訊。
第九條
(一般服務)
一般服務包括:
- 確保閱覽室的運作,為用戶提供一般服務,並確保設施、設備和書目不受損毀;
- 確保存儲的書目,尤其是圖書的副本不受損毀。
第十條
(書目搜尋)
圖書館用戶可免費搜尋並自由查閱所有可供查看的資訊—包括書目種類、數據庫及互聯網;
如要求提供參考信息,可直接致電(853) 28923288或發送電郵至creddm@ruicunha.org。
第十一條
(外借)
圖書館向用戶提供外借圖書服務,旨在令用戶於圖書館以外的地方查閱借出的文件。
外借服務為電子化服務;只有已登記用戶才可申請外借圖書作品。
用戶對所借圖書之損毀或丟失負責,須還原圖書或照價賠償予圖書館。
不能將所借圖書作品轉借第三方。
所有古籍、稀有或具特殊價值,且需要特藏的圖書作品,均不予外借。
第十二條
(預約)
查找並選取所需的圖書資料後,該圖書資料將暫時處於被預約狀態,直至完成借書手續。
所有用戶(內部和外部用戶)將收到電話或電郵通知前來借取預約的圖書,並須於24小時內(以辦公時間計算)前來借取。
第十三條
(外借條件)
所有內部用戶最多可以外借五本圖書,借期最多八天。
所有外部用戶最多可以外借三本圖書,借期最多三天。
如所借圖書已逾期,內部用戶在歸還該圖書前,不得再外借其他圖書。
外部用戶如未能在外借期屆滿前歸還圖書,將會失去外借圖書的權利。
第十四條
(續借)
每位內部用戶可申請續借圖書一次。
每位外部用戶可申請連續續借圖書兩次。
以上兩種情況下,若所借圖書沒有被其他讀者預約,用戶方可續借。
第十五條
(開放時間)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圖書館的開放時間如下:星期一至五(上午10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6時30分),週末及公眾假期不開放。